SZUCG20250216FW 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设施运行维保服务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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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公司
联系人联系人185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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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引荐人脉可引荐人脉6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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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657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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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

****点击查看实验室设施运行维保服务

三、投标供应商名称及报价: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1

****点击查看

439,835.00

2

****点击查看**公司

462,491.00

3

**诺****点击查看公司

493,000.00

4

深****点击查看公司

498,000.00

四、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

****点击查看**公司,**诺****点击查看公司

五、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点击查看

供应商地址:****点击查看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6号A座

中标(成交)金额: 439,835.00元

六、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点击查看实验室设施运行维保服务

服务范围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365个日历日)。

服务标准

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中标人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投标响应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应达到全部指标合格。

七、****点击查看小组)成员名单及打分明细:

李玉军,陈瑞良,钟月钦,康莉,王贤坤

投标供应商/分项得分

投标报价(元)

技术

综合实力

诚信情况

价格得分

综合得分

****点击查看

439,835.00

21.0000

7.0000

1.0000

66.2451

95.2451

****点击查看**公司

462,491.00

12.1400

2.4000

1.0000

70.0000

85.5400

**诺****点击查看公司

493,000.00

15.0400

0.0000

1.0000

65.6681

81.7081

深****点击查看公司

498,000.00

12.1200

0.0000

1.0000

65.0088

78.1288

八、公告期限

2025年05月26日至2025年05月29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1. 中标通知书

采购人可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3****点击查看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

2.供应商质疑

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质疑材料可以采用现场或邮寄方式提交,采用邮寄方式提交的,交邮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现场提交、邮寄地址:**市**大道3688号****点击查看汇元楼251室,王老师收,联系电话:0755-****点击查看1025。

3.投标文件

****点击查看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系统“采购结果”中查看投标文件。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点击查看

地 址: **市**大道3688号

联系方式: 李老师,(0755)****点击查看0360

2.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老师

联系方式:****点击查看@126.com (邮件主题:“老师收-****点击查看,0755-****点击查看1045”)

十一、附件

1.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投标人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投标人参加****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实验室设施运行维保服务采购活动,提供的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 ****点击查看实验室设施运行维保服务,属于建筑业行业;承接企业为****点击查看,从业人员 221 人,营业收入为 64234.52 万元,资产总额为 49742.39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2. (标的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 300 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