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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我市成功获批2025年**第三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我局牵头草拟了《****点击查看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点击查看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告时间
因时间紧急和工作需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24日—2025年9月30日(共7天)。
二、意见收集方式
(一)电子邮箱:****点击查看@qq.com;
(二)邮寄通信地址:**省**市长虹大道北段142****点击查看信息化局企业科,邮政编码:621000。
无论通过上述何种方式反馈意见,均请注明“《****点击查看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或《****点击查看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或信息。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请留下联系方式。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816-****点击查看257)
附件:1.****点击查看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点击查看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点击查看
2025年9月24日
附件1
****点击查看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落实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要求,以数字化转型培育壮大优质中小企业群体,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安排,围绕提质、增效、降本、减存、绿色、安全的目标,聚焦电子元器件制造、先进金属战略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食品制造4个试点行业,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需求牵引、注重实效,多维分类、示范带动”的原则,加速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和深度赋能,着力提升供给质效和服务保障水平,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门槛和转型成本,逐步推进全**小企业数字化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聚焦电子元器件制造、先进金属战略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食品制造4个试点行业,到2027年试点实施期满时,推动不少于391家工业中小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且数字化水平不低于二级,其中30家企业向四级水平迈进。实现试点行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97%。
(二)细分目标
数智水平提升。试点行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实现100%。推动试点企业实现生产流程的智能化升级,打造60个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样板案例。
优质企业壮大。推动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新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家,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群体。
链式生态构建。着力培育“链主”企业,引领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点击查看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路径图不少于4个,****点击查看分行业打造“链式”数字化转型模式不少于12个。
服务体系健全。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细分行业“智改数转”赋能中心,发挥好“智改数转”服务商联盟作用,遴选服务商不少于80家,开发“小快轻准”数字化解决方案不少于200个,形成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服务生态和长效机制。
改造全面推广。借助试点经验,加快全市规模以上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四个试点行业典型经验在行业内其他企业基本普及,跨行业经验推广至其他行业领域。
三、重点任务
(一)征集试点企业建立需求清单
以试点行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中小企业为重点,按照“企业经营稳定、管理规范,数字化改造意愿强、基础较好”等原则,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产业链上下游情况,征集试点企业。优先选择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作为数字化改造重点对象,并结合试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通过组织开展线上线下问卷调研,****点击查看分行业分别形成数字化转型需求、问题和场景清单。聚焦电子元器件制造、先进金属战略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现代食****点击查看分行业,遴选试点企业总数不少于391家。
(二)打造数字化服务商**池
以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清单为导向,按“牵总不垄断”的原则,通过“揭榜挂帅”等竞争机制,面向**公开遴****点击查看分行业、专业能力强的服务商团队以及能够对外赋能的龙头企业分****点击查看分行业的牵头服务商,****点击查看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服务**的汇集整合、统筹调度,企业转型调研评估、需求挖掘,政策宣贯、企业动员等,为本行业试点企业进行托底服务。鼓励牵头服务商与产品服务商组成服务商联合体,为试点企业提供一揽子、一站式转型服务。构建动态评估机制,根据服务商绩效、被改造企业满意度等维度开展评价,实行服务商**池滚动管理和动态调整。四个试点行业遴选各类数字化服务商总数不少于80家。
(三)遴选高水平第三方支撑单位
通过购买服务,在全流程监理(智库)服务、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服务、数字化人才培训、评测验收等方面,分别选择第三方支撑机构。相关机构围绕****点击查看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建设工作目标、实施内容、资金分配和使用、绩效管理等相关要求,全面策划、统筹、管理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组织开展数字化转型培训、数字化水平评价、数字化产业活动、数字化转型试点支撑等服务,提供满足试点工作需要的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对改造成效开展评测验收,保障****点击查看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高质量完成。
(四)培育“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
组织服务商开发并提供易部署、低成本、模块化的“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对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和动态管理。聚焦研发设计、供应链优化、设备管理、质量监控、能耗管控、仓储物流等关键业务环节数字化,遴选推广一批如智能仿真软件、自动化控制系统、工业物联网平台、数据分析工具等产品和解决方案,引导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提升精益生产、智能制造和工艺优化水平。围绕成本控制、**配置、安全合规等管理环节数字化,遴选推广一批如财务自动化系统、协同工作流平台、标准化质量管理工具等产品和解决方案,引导试点行业中小企业提升精细化管理、运营效率和可持续性。支持服务商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市场需求强烈、国产供给相对不足的领域,研发攻关一批“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鼓励服务商针对具体企业推出“二级数转包”等产品组合,确保企业达标。四个试点行业遴选“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总数不少于200个。
(五)打造全功能数字化转型平台
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平台数据互通,全面支撑数字化改造和项目实施。平台构建服务商与试点企业全流程管理体系,建立试点企业“一企一档”,审核企业改造方案、合同条款等文件,确保方案质量可控;打造数字化产品**池,搭建“****点击查看超市”,推动供需匹配。完善长效赋能机制,试点期满后持续为服务商和企业搭建供需对接桥梁,包括提供常态化技术培训、专家咨询、诊断等服务,助力企业深化应用,推动数字化转型成果在全市长效推广。
(六)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
组织服务商深入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诊断,明确试点企业改造前的数字化水平,引导企业自主选择数字化服务商及“小快轻准”产品和解决方案,因企制宜、软硬兼顾、小步快走地实施一批数字化改造项目。支持企业构建智能生产管理体系,部署覆盖生产调度(APS)、云端制造执行、智能仓储(WMS)、订单协同(OMS)及**管理规划(ERP)的集成化系统,实现设备与信息平台深度协同。结合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推动企业对产线核心设备加装传感终端、RFID及边缘计算网关,通过模块化数字套件对低数字化设备实施改造,强化工艺参数、能耗状态、运行数据的实时采集能力,夯实智能制造数据基座。推动人工智能赋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深化典型场景应用,重点推进AI智能排产优化、产品质量检测等。分三批推进不少于391家试点企业改造,首批重点打造样本标杆,通过奖补比例差异化,鼓励企业先转先行,通过示范效应引导后续企业“看样学样”。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动改造,并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实施改造。建立批次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各行业改造意愿和上批次改造进度、成效,调整下批次行业试点配额,确保**精准投放。
(七)加强全流程监理和评测验收
建立覆盖申报、实施、验收的全流程监督机制,形成“双审核”质量管控体系。对所有上线平台的服务商解决方案开展技术可行性与价格合理性评估,再由第三方专业监理机构对企业的整个改造过程全流程监管,对改造方案科学性、价格合理性进行二次审核,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改造完成后,组织企业依据《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进行自评并提交报告和佐证材料,第三方评测验收机构开展书面评审和现场核实,对企业改造后的数字化水平等级进行综合评定与验收。围绕产品或解决方案有效性、企业满意度、复制推广性等维度对数字化服务商服务成效进行评价,评选一批优质服务商。
(八)加快复制推广
制定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遴选标准,从试点企业中选出不少于60家样板企业示范推广,引导同行业中小企业通过交流学习、现场观摩和培训“看样学样”,按照“先部分、后全局”路径实现同行业规上企业全覆盖。分行业遴选技术先进、效益突出的“小快轻准”产品服务,加大优秀解决方案宣传力度,推动试点行业经验向全行业中小企业跨领域推广。实施推广链式转型模式,发挥链主企业引领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转型,形成龙头企业开放**、中小企业协同创新的共生生态,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四、推进计划
(一)准备阶段(2025年6月-2025年10月)
组建工作专班,拟定行动方案、政策措施、资金管理办法;征集试点改造企业,动态遴选优质数字化服务商;组织开展各类宣贯动员活动;政府购买服务,推动遴选高水平第三方支撑单位。
(二)实施阶段(2025年10月-2027年5月)
有序推进试点企业实施诊断、数字化改造,分行业编制转型需求清单;开展数字化人才培训、供需对接等系列活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完成改造的试点企业分批开展验收工作;持续遴选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优秀“链式”转型案例、优秀数字化服务商、“小快轻准”优质解决方案及产品等,总结推广试点企业转型经验;完成不少于391家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工作。
(三)验收阶段(2027年6月-2027年8月)
完成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绩效评价,提炼总结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模式”;准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终期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牵头试点工作,加强相关市级部门和市县联动,协同推进。市经信局负责各地改造任务的下达和统筹推进,市财政局负责试点工作地方配套资金统筹。市国资委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数字化改造,市数据局负责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配合提供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障。县(市、区)、园区搭建服务商和企业沟通桥梁、组织企业完成批次改造任务,配合财政兑现地方配套资金部分。
(二)加强资金保障
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支出合规、专款专用、落实到位。加强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联动,提升资金利用效能。市县两级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改造高效完成。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照现行市区(县)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级综合考虑各地批次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等,视情况给予额外激励,强化地方执行积极性。支持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金融支持创新模式,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压力。
(三)加强要素保障
持续开展千兆光网、数据中心、算力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点击查看科技城超算中心算力服务能级,加快建设****点击查看网络中心,以实施配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为重点强化用电保障。
(四)加强安全保障
落实关键领域、重点企业常态化监测、检测和服务,引入数字化服务商提供专业支持,强化工业领域网络与数据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引入服务商的安全产品提升防护水平;开展规上工业企业网络与数据安全管理普查,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及工业企业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定重点企业清单和重要数据保护目录,落实企业安全防护主体责任;建设网络安全培训专场、设立特色课程,由数字化服务商开发安全培训产品,筑牢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安全屏障。
(五)加强人才保障
实施企业家数字素养提升计划,不断提高企业家推动及组织实施“智改数转”的主观能动性和技能水平。深化产教协同,引导****点击查看基地、****点击查看学院,共同培养数字化转型工程技术、应用技能型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引导支持企业在操作层开展数字技术培训,培育既精通本行业专业技能,又掌握数字技能的复合型“数字工匠”。
附件2
****点击查看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中小企业数字****点击查看工作部署,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发展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点击查看办公厅****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点击查看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及**市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为“中央资金”“地方资金”)。
第三条 试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科学分配,择优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点击查看信息化局(下称“市经信局”)负责编报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监督管理;负责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根据审批后的试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资金;审核和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等;牵头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经信部门负责拨付专项资金;按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资金合法合规使用的管理;承担资金项目的主体责任;负责提出项目绩效目标,对项目绩效进行自评。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参与**市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企业和服务机构、平台等,并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央属企业在绵分支机构除外),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规范管理的试点工作相关企业或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服务商和行业推进机构。同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全生产事故。
(二)承担的项目符合此次试点要求。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主要包括对改造中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予以补贴。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点击查看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细分领域服务平台等建设运营。
(三)标杆企业与典型优质案例培育。支持打造数字化转型标杆和典型案例;支持企业“卡位入链”;支持培育高精尖特企业,对“链式”转型优质创新案例进行奖补;对在数字化转型领域首次通过相关国家标准评定或者提高等级的,进行奖补。
(四)服务商服务水平提升。支持“小快轻准”等产品及解决方案的研发和推广。对积极开展企业改造的服务商给予奖励。
(五)支持数字化转型融资。支持试点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打造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金融支持创新模式,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资金压力。
(六)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综合公共服务。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训等综合公共服务、全流程监理(智库)、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数字化水平评定及验收等工作。
(七)专项工作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财政补助、财政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和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纳入《****点击查看办公厅****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分批次明确企业奖补比例及市县两级配套资金比例。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下达
第十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的专项资金实行“预下达、后清算”的方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预下达方案,****点击查看政府审定后,预下达至县(市、区)、园区。资金预下达后,由市经信局按照“小批量、多轮次”的方式组织项目****点击查看市政府审定批次资金分配方案,****点击查看财政局****点击查看政府审定的批次奖补企业名单和补助金额下发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经信部门。专项资金为事后补助,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级资金文件后一次性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第十四条 市经信局根据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数字****点击查看工作部署,围绕年度数字化改造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资金规模、项目征集情况,在批次申报文件中明确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在所属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扶持限额内,合理确定受扶持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扶持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预算内试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
(二)按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要求支持项目。市经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查核实,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和资金分配方案由市经信局按照《****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领域重要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23〕26号)《**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绵府发〔2024〕1号)》等相关规定公示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严格落实财政绩效监督“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市经信局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园区经信部门是具体项目绩效的责任主体。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体在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应当同时按要求提交明确具体、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在下达试点资金时同步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督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应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试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试点资金的,收回相关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经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试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如有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