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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浩恒辉****点击查看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万斌
授权代表人:廖万斌
地 址:****点击查看碚区**大道92、94号
我中心于2025年4月27日收到质疑人递交的质疑函,****点击查看教育局班班通设备采购(LZZC2025-G1-020005-LZSZ)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中标人****点击查看所投核心产品交互智能一体机,中标品牌:丽显,型号:LX-12.1D,制造商:****点击查看**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交互智能一体机(核心产品)的技术参数:九、整机硬件设计“★7、整机内置2.2声道扬声器,位于设备上边框,顶置朝前发声,前朝向10W高音扬声器2个,上朝向20W中低音扬声器2个,额定总功率60W,扬声器采用缝隙发声技术,喇叭采用槽式开口设计,≤5.8mm”部分要求。****点击查看**网站中的产品介绍截图作为事实依据,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和《****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作为法律依据。
(二)质疑事项2:中标人****点击查看所投核心产品交互智能一体机,中标品牌:丽显,型号:LX-12.1D,制造商:****点击查看**公司,在未获得国家工业部要求的SRRC****点击查看管理委员会强制认证要求,即无线电准入证书)的情况下,生产制造了有明确无线电功能的交互智能一体机,并用于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且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九)和★二、商务要求。质疑人以招标文件交互智能一体机的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为事实依据,以《中华人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和《****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作为法律依据。
(三)质疑事项3:中标人****点击查看所投核心产品交互智能一体机,中标品牌:丽显,型号:LX-12.1D,制造商:****点击查看**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中交互智能一体机(核心产品)的技术参数:五、OPS电脑配置要求“1、采用按压式卡扣,无需工具即可快速拆卸电脑模块”、“8、和整机的连接接口针脚数≤40pin”、七、整机系统设计(一)触摸系统“14、采用红外触控技术,支持Windows系统中进行40点或以上触控,支持在Android系统中进行30点或以上触控”和九、整机硬件设计“9、整机内置非独立外扩展的4阵列麦克风,可用于对教室环境音频进行采集,麦克风拾音距离≥12米”部分要求。****点击查看**网站中的产品介绍截图作为事实依据,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和《****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作为法律依据。
(四)质疑事项4:中标人****点击查看在**范围近一年内三次投诉查无实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截图作为事实依据,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作为法律依据。
综上,质疑人请求取消本项目中标人中标资格。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我中心结合采购人意见、被质****点击查看中心核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
1.被质疑人****点击查看回复称,质****点击查看**网站的证明材料没有产品型号,质疑内容与中标产品无关,其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我中心根据质疑人与被质疑人提供的****点击查看**官方网站“****点击查看旗舰店”主页,未能查询到中标产品对应型号。
2.经查阅被质疑人的投标文件,其提供了包含中标产品交互智能一体机,中标品牌:丽显,型号:LX-12.1D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针对交互智能一体机(核心产品)的技术参数:九、整机硬件设计★第7点检测项目检测结果为“符合要求,单项判定:合格”。
基于以上信息,质****点击查看**信息截图不能证明是中标产品型号,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同时被质疑人在投标文件提供了中标产品交互智能一体机《检验报告》,报告中对应的技术参数检测结果为“符合要求、合格”,****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认为被质疑人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故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
被质疑人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2号)规定,微功率设备无需取得相关证书,其投标文件中所涉及的设备属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并提供了制造商****点击查看**公司出具的《说明函》,《说明函》表示****点击查看**公司在本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内置无线电发射模块均属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无需申请SRRC证书。综上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质疑事项3
1.被质疑人回复称,质****点击查看**网站的证明材料没有产品型号,质疑内容与中标产品无关,其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我中心根据质疑人与被质疑人提供的****点击查看**官方网站“****点击查看旗舰店”主页,未能查询到中标产品对应型号。
2.经查阅被质疑人的投标文件,其在技术响应表中针对被质疑的参数的响应为“无偏离”。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以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评审,****点击查看委员会评审,被质疑人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认为其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基于以上信息,质****点击查看**网站截图不能证明是中标产品型号,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质疑事项4
1.被质疑人回复其自查****点击查看财政局的投诉处理结果,其所有的投诉均是依法依规提出的,不存在“查无实据”的情形。
2.质疑人提供的4****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4则公告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4日期间先后发布。通过查看公告所列的处理结果,2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1项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1项为不予受理投诉。且我中心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当日和收到质疑函后,****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网站进行核实查询,未查询到被质疑人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记录。
因此基于以上信息,不能证明被质疑人存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在**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形。故质疑事项4不成立。
综合以上情况,质疑人的质疑事项1-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