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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集团于2026年10月21日**时间16时45****点击查看公司以发送电子邮件形式送达的关于****点击查看****点击查看中心门诊楼智能化工程配套设备及材料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的质疑函原件扫描件,****点击查看集团高度重视,同时将此函转发至采购人。现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1“根据中标公告附件中中标人的《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的第61项,对应采购需求文件的第64项‘出入口室内日夜型高清枪式IP摄像机(POE)’是否做出实质性的技术响应”的答复如下:
生产厂商官网未查询到对应型号,不能等同于该型号产品不存在、不具备原厂合规资质,更不能作为产品无对应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不达标的依据。生产厂家对产品信息的公示渠道存在多样性,可以是官网,也可以是授权经销商平台等,均可能作为官方信息发布渠道,厂家官网不是唯一的信息发布渠道,不能仅以官网未查询到即否定产品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提供投标产品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可以是投标产品生产厂家印制的产品技术参数说明书或含有技术参数的宣传彩页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完整有效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贵公司仅以官网检索截图作为核心依据,认为厂家官网未查询到相关产品即判定产品不存在、技术参数不达标,该认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贵公司依据《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主张技术参数未响应,属于对文件性质的认知错误。该声明函仅用于证明产品是否符合本国产品相关认定标准,并非技术参数响应的证明载体;中标人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应以其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及其提供的证明文件为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点击查看委员会核对,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全部实质性技术参数证明文件(含生产厂家印制的产品技术参数资料、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等)以及中标人****点击查看公司质疑事项复函中的阐述内容进行了逐一复核,中标人第64项、第73项、第114项产品在投标时均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完整的参数证明材料,确认其全部实质性技术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负偏离情形。中标****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中标结果公告‘主要标的信息’未明确载明中标标的的品牌与规格型号,不符合采购公告内容要求,是否可认定中标人报价文件及相关采购响应不组或符合”的答复如下: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但采购需求中的“综合布线系统调试3500点以下”为本项目唯一采购服务项。核心是由服务商依照国家及行业通信标准完成光纤链路的通断、损耗、带宽等性能检测并出具正式测试报告,依托的是服务人员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与作业流程,本身不具备有形货物的“品牌、生产制造商、规格型号”等属性,不存在可公示的对应的品牌、生产厂家及规格型号。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定废标情形仅包含四类,服务类标的未填报货物属性的品牌型号不属于法定废标情形。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无效投标”条款中,均未将“服务类标的未填写品牌、规格型号及制造商”或“填写不全”列为投标无效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投标无效情形须有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不得擅自增设无效投标情形。****点击查看委员会复核,中标人该项服务标的已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因此,贵公司主张据此认定“中标人报价文件及相关采购响应不组或符合”,既无招标文件约定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故贵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3“****点击查看委员会主观评审打分是否存在畸高畸低、评审尺度不统一,评审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情形,评审结果未能客观反映各投标人真实投标水平”的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及档位划分均已在招标文件中完整载明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在内的评分档位与判定依据明确。
贵公司认为本项目存在评分畸高畸低、评审尺度不一的情形。****点击查看委员会复核,各评审专家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点击查看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作出的合规评审结论,评审专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进行逐项打分,打分标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不存在倾向性评审、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点击查看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审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并客观反映了各投标人的真实水平,评审意见客观、公正、审慎,评审结果合法有效。****点击查看公司所述的评审尺度不统一、评审过程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故贵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针对质疑事项4“****点击查看委员会主观评审打分是否存在因我司商务技术方案中撰写了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内容被扣分,无关内容不在采购范围内,故也不作为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范围内的内容,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无关内容不能作为评审标准,既不作为评审加分依据也不作为评审扣分的依据”的答复如下: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评分标准及档位划分均已在招标文件中完整载明并向所有投标人公布,评标标准的内容均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贵公司认为在提交本项目的商务技术文件中,存在撰写了与项目建设无关内容(内容不在采购范围内)被扣分的情形。****点击查看委员会复核,招标文件中“项目实施方案”评审项,已明确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表述清晰度、逻辑严谨性等评审因素。各评审专家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点击查看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作出的合规评审结论,不存在“不应扣分而被扣分”的情形。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点击查看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审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并客观反映了各投标人的真实水平,评审意见客观、公正、审慎,评审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新增评审标准和将无关内容单独作为扣分依据的情形。故贵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点击查看财政局提起投诉。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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