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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点击查看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市****点击查看路与西关北街交叉口西南100米
联系人:由家
联系电话:171****点击查看2850
我公司于2025年1月13****点击查看公司对****点击查看(幼儿园)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社”项目(****点击查看)项目提出的质疑。针对提出的质疑,我们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本项目投标单位“****点击查看”与另一投标单位“桂****点击查看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事实依据:****点击查看公司分别为:****点击查看、桂****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桂****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商贸有限公司、共计5家公司,我公司查询发现“****点击查看和桂****点击查看公司”在2023年度报告中所公示的企业联系电话同为(189****点击查看4489)。再发现****点击查看法人为肖雪娟,同时担任桂****点击查看公司监事一职,综合上述查询****点击查看和桂****点击查看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答复:《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点击查看与桂****点击查看公司的响应均未存在以上情况,****点击查看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如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鑫****点击查看公司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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