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点击查看公司
地 址:**市**区政达路6号院鼎始4号楼6层627
法定代表人:郑艺
委托代理人:严建鹏
我公司于2025年1月8日收到质疑人邮寄的质疑函,对城轨信号智能运维实训室设备采购(****点击查看)项目的进行质疑。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内容,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一)质疑事项1:质疑人要求更改付款方式。
(二)质疑事项2:质疑人认为现场演示有明显排他性和偏向性,且属于限制性条款,要求取消现场演示环节。
二、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情况
我公司结合采购人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
1.****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律****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第二款,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资金状况,确定合适的付款方式并遵照《****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质疑事项2
1.本项目要求采购成熟产品,项目要求与现有的信号基础设备一同纳入智能运维实训室中,与城轨信号室外实训场地现有基础设备共同进行智能运维管理,可实现目前实训室设备的发展,与行业、企业现有设备进一步紧密连接,****点击查看基地引领与示范作用。可作为研学项目的主要地点,向来本校研学的教师与学生展示先进的城轨信号智能运维方式。因此,在满足投标技术要求情况下,投标人通过现场演示可更加直观展示投标产品的符合性、先进性。
并且,现场演示并非强制性要求,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对所有进行演示的投标人均按同一演示标准执行,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现场演示有排他性和偏向性,且属于限制性条款的情况。
综上,质疑人****点击查看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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