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金〔2021〕130号)和《****点击查看财政厅 ****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厅 ****点击查看监局 ****点击查看草原局 甘****点击查看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甘财金〔2020〕5号),结合我省农业保险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点击查看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保机构,****点击查看公司以及依法设立。
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点击查看**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点击查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二)分级负责。省财政厅对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各地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各地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各地财政部门加强与农业农村、保险监管、林草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根据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各地财政部门**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 (以下简称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点击查看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对各地开办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
鼓励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第五条 中央和省级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3.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4.涉藏特定品种。青稞、牦牛、藏系羊。
(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1.苹果、中药材、露地蔬菜、设施蔬菜、花椒、樱桃、桃、肉牛、肉羊、鸡。
2.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品种。
第六条 对于上述中央财**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点击查看财政厅确认符合条件的地区,均可按计划自主自愿开展。中央、省级、市县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补贴,投保人自缴部分的保费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省级单位自行承担。
省级单位指纳入中央财**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省林草局、****点击查看集团等省级单位。
第七条 对以上补贴险种,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补贴比例如下: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至少补贴10%。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省级单位,省级财政补贴40%。
2.养殖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至少补贴10%。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省级单位,省级财政补贴40%。
3.森林保险保费。中央财政对公益林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至少补贴15%;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省级单位,省级财政补贴45%。中央财政对商品林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至少补贴15%;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省级单位,省级财政补贴40%。
4.涉藏特定品种保险保费。中央财政对青稞、牦牛、藏系羊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对涉藏特定品种至少补贴20%;对纳入补贴范围的省级单位省级财政补贴50%。
(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
省级财政补贴40%;对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脱贫不稳定户,市县财政补贴50%;对其他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社等投保主体,市县财政补贴40%。
(三)其他财政补贴险种
国家新增****点击查看省委、省政府要求确定的省级特色品种以及市县自主开办的品种,****点击查看省委、省政府规定执行。市县自主开办的品种,****点击查看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第八条 对中央财政确定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结合各地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加权分配。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权重为80%,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权重为20%,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整体权重下,按照综合绩效评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分档分类分权重安排各地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具体档次和权重根据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中央和省级财政资**排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地所获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不得高于该地所获大宗农产品中央和省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规模。
支持市县围绕对农户增收作用显著的“小而特”地方性特色农产品开办“一县一(多)品”特色保险品种,省级财政根据预算资**排和实际开办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和农户代****点击查看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拟订。
第十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各地可根据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鼓励各地和承保机构根据本地农户的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由此产生的保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提供一定的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二条 省财****点击查看监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点击查看监管局等部门,指导承保机构逐步建立当地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费率水平。目前,我省补贴险种的具体保险金额和费率继续按照《**省2021-2023年农业保险助推乡村**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四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并按规定报银保监部门审批或备案。保单上应当明确载明农业保险标的位置和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市县财政、省级财政、中央财政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市****点击查看财政厅报送市州财政、县市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1),****点击查看财政厅报送《农业保险保费承担资金到位承诺函》(附件2)。
第十六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地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中央和省级财政结****点击查看财政厅。
第十七条 年度终了,承保机构应按品种逐笔向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提供农业保险实际承保情况,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州)财政部门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将截至上季度末的农业保****点击查看财政厅。每年2月15日前,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和预拨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当年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资金结算报告上报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同级农业农村、林草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由市州财政部门汇总编制辖区内当年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资金结算报告; 省级单位自行编制农业保险年度承保情况、当年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市州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于每年2月28****点击查看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的最终确认结果对清算数据进行调整。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
(二)补贴方案。包括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或省级单位承担的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
(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
(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地方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
(五)相关表格。上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套表(附件3),当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套表(附件4)。
(六)其他材料。财政部、****点击查看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要求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七)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数据。省财政厅汇总填报上年度省级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附件5)。
第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及省级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应对上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承保机构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保单级数据、市县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是否到位、承保机构是否收取农户保费以及承保理赔公示等内容作出重点说明。
第十九条 各地农业农村、林草、金融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和承保机构按照各地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所需的佐证材料和数据,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自评,形成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县市区绩效评价结果经市州财政部门整理汇总,市州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于3月15****点击查看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日常工作掌握、客观数据、监督检查等情况,组织对市县自评材料进行复评,形成最终考核结果。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相关表格。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应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附件6)。
(四)其他材料。财政部、****点击查看监管局和省财政厅要求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级单位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审核报送的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填报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套表(附件4),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并编制报告,由市州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制并于每年7月20****点击查看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时间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省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该地区(单位)不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各地财政部门和省级单位报送的保费补贴预算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应当对承保进度进行审核,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保单级数据至少保存10年,保单级数据由承保机构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留存,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
对以前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及省级单位应当进行说明。对连续两年结余资金较多且无特殊原因的市县及省级单位,省财政厅将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当年省级财政收支状况、实际执行情况等,收回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结余资金,并酌情扣减当年预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原则上,财政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要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超过一个季度仍未拨付的,相****点击查看财政厅书面说明。省级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保机构在与中国农再进行数据交换时,应当将收取农户保费情况及已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的各级财政补贴到位情况一并交换。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地区,省财政厅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开通报,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收回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取消该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资金支付保费补贴。对中央和省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市州财政部门及省级****点击查看财政厅报送资金结算申请时一并提出。
第二十七条 保费补贴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点击查看监局****点击查看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补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补贴险种承保机构应****点击查看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20日前将上年度综合费用率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于6月10****点击查看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后于6月30日前报财政部。
第三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保费补贴方案,积极稳妥推动工作开展。
鼓励各地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减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鼓励各地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各地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农户)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保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允许设立补贴险种协保员,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点击查看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由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地银保监、财政、农业农村、林草、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承保机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定损流程、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予以规范,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第三十八条 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结算、资金监管、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业、养殖业等保险计划的申报下达及品种开办等工作,并与财政、银保监等部门共同做好承保机构遴选等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承保机构承保到户、查勘定损,配合提供农产品价格信息等工作。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做好森林、草原等保险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承保机构承保到户、查勘定损等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承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推进主要保险品种行业示范性条款制定工作,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等工作。金融监****点击查看县政府推动辖内农村金融综合服务室建设运行,促进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到户等工作。统计、发改、商务、气象、乡村**部门负责提供产业基础数据、农产品价格、气象灾害、建档脱贫立卡户信息等工作。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各地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时所附区域绩效自评表(参考) (附件7),市州财政部门统一汇总后将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点击查看财政厅。
第四十一条 ****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监局,适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自查本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点击查看财政厅。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三条 对于各地各部门、省级单位、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申请中,经财政部审核,存在将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纳入申报范围的市县,暂停该地区当年参与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资格。
各地各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点击查看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点击查看财政厅****点击查看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点击查看监管局、****点击查看监局《关于印发〈**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金〔2019〕1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2.农业保险保费承担资金到位承诺函
3.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套表
4.中央和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套表
5.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
6.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
7.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自评表(参考)
21
附件1: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承诺函
省财政厅: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我市州(县、市、区) 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XX万元将足额落实到位。其中,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XX万元,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XX万元,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XX万元。
同时,对于我市州(县、市、区)以下财政部门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共计XX万元,我们将负责监督落实。其中,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XX万元,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XX万元,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XX万元。
XX财政局
202X年 月 日
附件2:
农业保险保费承担资金到位承诺函
省财政厅:
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应承担的保费XX万元将足额落实到位。其中,种植业保险保费XX万元,养殖业保险保费XX万元,森林保险保费XX万元。
XX公司
20XX年 月 日
附件3-1: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不含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填报单位: 单位:元/亩(头) ,万亩、万头、万元 填报H期:
品种 | 种植面积/存栏数量 | 投保面积/投保数量 | 参保率 | 单位保额 | 直接物化成木 | 土地成本 | 人工成本 | 保险费率 | 单位保费 | 保费规模 | 中央财政补贴 | 省级财政补贴 | 市县财政补贴 | 农户承担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一、种植业合计 | ||||||||||||||||||
其中: 稻谷 | ||||||||||||||||||
小麦 | ||||||||||||||||||
玉米 | ||||||||||||||||||
油料作物 | ||||||||||||||||||
精料作物 | ||||||||||||||||||
棉花 | ||||||||||||||||||
马铃薯 | ||||||||||||||||||
天然橡胶 | ||||||||||||||||||
:大粮食作物制种 | ||||||||||||||||||
二、养殖业合计 | ||||||||||||||||||
其中:能繁母猪 | ||||||||||||||||||
育肥猪 | ||||||||||||||||||
奶牛 | ||||||||||||||||||
三、森林合计 | ||||||||||||||||||
其中:公益林 | ||||||||||||||||||
商品林 | ||||||||||||||||||
四、涉藏特定品种合计 | ||||||||||||||||||
其中:青稞 | ||||||||||||||||||
牦牛 | ||||||||||||||||||
藏系羊 | ||||||||||||||||||
合计金额 1保费加权平均比例 | ||||||||||||||||||
五、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合计 | ||||||||||||||||||
其中:____险种1 | ||||||||||||||||||
险种2 | ||||||||||||||||||
…… | ||||||||||||||||||
总 计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附件3-2:
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 (不含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填报单位: 单位:元/亩(头) 、万亩、万头,万元 填报日期:
品种 | 种植面积/存栏数量 | 投保面积/投保数量 | 参保率 | 单位保额 | 直接物化成本 | 土地成本 | 人 工成本 | 保险费率 | 单位保费 | 保费规模 | 中央财政补贴 | 省级财政补贴 | 市县财政补贴 | 农户承担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苹果 | ||||||||||||||||||||
中药材 | 当归 | |||||||||||||||||||
党参 | ||||||||||||||||||||
黄芪 | ||||||||||||||||||||
肉牛 | ||||||||||||||||||||
肉羊 | ||||||||||||||||||||
露地蔬菜 | ||||||||||||||||||||
露地蔬菜(**5市) | ||||||||||||||||||||
设施蔬菜 (棚体+蔬菜损 失) | 棚体保险 | 日光温室 | ||||||||||||||||||
钢架拱棚 | ||||||||||||||||||||
竹架拱棚 | ||||||||||||||||||||
棚内蔬菜保险 | ||||||||||||||||||||
鸡 | ||||||||||||||||||||
花椒 | ||||||||||||||||||||
樱桃 | ||||||||||||||||||||
桃 | ||||||||||||||||||||
总计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附3-3:
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结算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完全成本保险 | 种植收入保险 | ||||||
稻谷 | 小麦 | 玉米 | 玉米 | ||||
投保面积(万亩) | |||||||
投保面积占比 | |||||||
投保农户 (户次) | |||||||
每亩保险金额(元) | |||||||
每亩直接物化成本(元) | |||||||
每亩土地成本 ( 元) | |||||||
每亩人工成本 ( 元) | |||||||
保险费率 | |||||||
每亩保费(元) | |||||||
保费 情况 (万元) | 保费规模合计 | ||||||
财政补贴 | 中央财政 | 补贴比例 | |||||
补贴金额 | |||||||
省级财政 | 补贴比例 | ||||||
补贴金额 | |||||||
市级财政 | 补贴比例 | ||||||
补贴金额 | |||||||
县级财政 | 补贴比例 | ||||||
补贴金额 | |||||||
农户缴纳部分 | 承担比例 | ||||||
承担金额 | |||||||
其他来源 | 比例 | ||||||
金额 | |||||||
理赔 情况 ( 万元) | 已决情况 | 已决赔付金额 | |||||
已决赔付面积(万亩) | |||||||
受益农户(户次) | |||||||
未决情况 | 未决赔付金额 | ||||||
未决赔付面积(万亩) | |||||||
受益农户(户次) | |||||||
超付赔款 | |||||||
其他 (万元) | 超赔补贴 | ||||||
其他资金支持 | |||||||
备注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4-1: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不含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填报单位: 单位:元/亩(头) ,万亩,万头,万元 填报日期:
品种 | 种植面积!存栏数量 | 投保面积投保数量 | 参保* | 单位保额 | 直接物化成本 | 土地成本 | 人工成本 | 保险费率 | 单位保费 | 保费规模 | 中央财政补贴 | 省级财政补贴 | 市县财政补贴 | 农户承担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一、种植业合计 | ||||||||||||||||||
其中: 稻谷 | ||||||||||||||||||
小麦 | ||||||||||||||||||
玉米 | ||||||||||||||||||
油料作物 | ||||||||||||||||||
糖料作物 | ||||||||||||||||||
棉花 | ||||||||||||||||||
马铃薯 | ||||||||||||||||||
天然橡胶 | ||||||||||||||||||
三大粮食作物制种 | ||||||||||||||||||
二、养殖业合计 | ||||||||||||||||||
其中: 能繁母猪 | ||||||||||||||||||
育肥猪 | ||||||||||||||||||
奶牛 | ||||||||||||||||||
三、森林合计 | ||||||||||||||||||
其中: 公益林 | ||||||||||||||||||
商品林 | ||||||||||||||||||
四、涉藏特定品种合计 | ||||||||||||||||||
其中: 青稞 | ||||||||||||||||||
牦牛 | ||||||||||||||||||
藏系羊 | ||||||||||||||||||
合计金额 /保费加权平均比例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附件4-2:
省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不含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填报单位: 单位:元/亩(头) 、万亩、万头,万元 填报日期:
品种 | 种植面积/存档数量 | 投保面积;投保数量 | 参保率 | 单位保额 | 直接物化成本 | 土地成本 | 人工成本 | 保险费率 | 单位保费 | 保费规模 | 中央财政补贴 | 省级财政补贴 | 市县财政补贴 | 农户承担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苹果 | ||||||||||||||||||||
中药材 | 当归 | |||||||||||||||||||
党参 | ||||||||||||||||||||
黄芪 | ||||||||||||||||||||
肉牛 | ||||||||||||||||||||
肉羊 | ||||||||||||||||||||
露地蔬菜 | ||||||||||||||||||||
露地蔬菜(**5市) | ||||||||||||||||||||
设施蔬菜 (棚体+蔬菜损 失) | 日光温室 | |||||||||||||||||||
棚体保险 | 钢架拱棚 | |||||||||||||||||||
竹架拱棚 | ||||||||||||||||||||
棚内蔬菜保险 | ||||||||||||||||||||
鸡 | ||||||||||||||||||||
花椒 | ||||||||||||||||||||
樱桃 | ||||||||||||||||||||
桃 | ||||||||||||||||||||
合计金额 /保费加权平均比例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附4-3:
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测算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完全成本保险 | 种植收入保险 | ||||||
稻谷 | 小麦 | 玉米 | 玉米 | ||||
投保面积(万亩) | |||||||
投保面积占比 | |||||||
投保农户 (户次) | |||||||
每亩保险金额( 元) | |||||||
每亩直接物化成本 (元) | |||||||
每亩土地成本(元) | |||||||
每亩人工成本(元) | |||||||
保险费率 | |||||||
每亩保费(元) | |||||||
保费 情况 (万元) | 保费规模合计 | ||||||
财政补贴 | 中央财政 | 补贴比例 | |||||
补贴金额 | |||||||
省级财政 | 补贴比例 | ||||||
补贴金额 | |||||||
市级财政 | 补贴比例 | ||||||
补贴金额 | |||||||
县级财政 | 补贴比例 | ||||||
补贴金额 | |||||||
农户缴纳部分 | 承担比例 | ||||||
承担金额 | |||||||
其他来源 | 比例 | ||||||
金额 | |||||||
备注 |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附件5:
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
填报单位: 单位:元/亩(头) ,万亩,万头,万元 填报H期:
保险品种名称 | 种植面积/存栏数量 | 投保面积/投保数量 | 保障水平 | 保险费率 | 单位保费 | 保费规模 | 省级财政补贴 | 其他资金来源 | 保险机制 | |
金额 | 比例 | |||||||||
险种1 | ||||||||||
险种2 | ||||||||||
险种3 | ||||||||||
…… | ||||||||||
总 计 | ||||||||||
注: 仅填报本省(兵团)上年度已开展且省级财政已给予一定比例保费补贴、符合单一保险产品等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其中保险机制为必填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责任、赔付机制等情况。 |
附件6:
各市州 (县、市、区)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释义 | 评价标准 | 自评得分 | 监管局 确认得分 |
财政部门履职尽责 | 30 | 统筹管理 | 10 | 决策部署落实 | 7 | 是否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财政部要求:是否能够落实《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中的各项原则。 | 能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省实施意见(2分);能够履行牵头主责, 完整准确落实各项原则内容(5分) 、 | ||
部门协同 | 3 | 是否能够协同各部门和单位,合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 发文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和承保机构在农业保险数据真实性和承保标的核验、职场结果确认、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等环节中的职责(1分) ;建立****点击查看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1分);执行中能够有序衔接形成合力(1分): | ||||||
项目管理 | 5 | 目标明确度及合理性 | 2 | 是否制定工作目标; 目标是否明确、细化、量化, | 制定的工作目标明确(1分) .并将目标细化、量化 (1分) , | ||||
计划程序 | 3 | 是否“自下而上”编制承保计划, 申报是否及时、方案是否科学、措施是否可行。 | “自下而上”编制承保计划(1分 ) ,申报及时(1分 ) 、方案科学、措施可行(1分): | ||||||
资金 管理 | 15 | 预算安排 | 2 | 保费补贴资金是否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足额安排,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率=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含年初预算和执行中追加)全年实际需要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金额*100%: | 预算安排率100%及以上(2分) 、80%-100%(含) (1分) 、80% (含) 以下(0分), | ||||
资金分配 | 2 | 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分配资金, | 资金分配方式科学合理(1分) ,分配过程符合相关规定(1分) 。 | ||||||
资金到位率 | 5 | 是否按照保费补贴管理规定,及时市核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匹配资金到位率=已匹配保费补贴到位资金/应匹配保费补贴到位资金*100%:应匹****点击查看公司申请超过]个季度以上的保费补贴资金, | 资金到位率为100%及以上(5分) 、80%(含) 至100%(3分) 、60% (含)至80%(1分)、60%以下(0分) , | ||||||
资金申请受理 | 2 | 地方财政是否及时受理保险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 是(2分), 否(0分)。 | ||||||
保费补贴预决算 | 2 | 省级财政部门是否制定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是否建立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 做到“ 一年 结” v | 制定保费补贴管理办法(1分) ,建立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做到“ 年一结" (1分) . | ||||||
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 2 | 财政部门是否建立保费补贴备查账、及时反映补贴资金收支条情况: 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保费补贴的现象。 | 财政部门建立保费补贴备查账,及时反映补贴资金收支余情况(1分) ;未发现截留、挤占、挪用保费补贴的现象(1分) 。 | ||||||
加强承保机构管理 | 风险 控制 | 16 | 承保机构会计核算 | 5 | 承保机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保险收支是否规范; 会计核算是否做到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 | 承保机构财务制度健全,保险收支规范()分);对目标保险标的保费资金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1分);约定分保结付能够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3分). | |||
大灾风险管理 | 3 | 承保机构是否科学管理大灾风险,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大灾风险转移: | 承保机构定期购买再保险(1分)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2分)。 | ||||||
信息共享 | 8 | 承保机构是否能够按规定与中国农业进行数据对接、对接数据质量符合要求。 | 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八(8分)、H(6分) 、C(4分) 、H(2分) 、E(0分):相关数据由中国农再提供。 |
一级指标 | 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三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释义 | 评价标准 | 自评得分 | 监管局确认得分 |
加强承保机构管理 | 35 | 服务 体系 | 7 | 基层服务网络 | 3 | 承保机构是否在经办地区建立基层服务体系,在开展业务的县级行政区域是否设立分支机构、****点击查看服务站点、是否能够深入农村林区牧区基层提供保险服务。 | 承保机构在经办地区实现乡镇、****点击查看服务站点实现全覆盖(3分) ,80%(含) 至100%(2.5分)、60%(含)至80%(2分)、40% (含 ) 至60%(1.5分)、20%( 含)至40% (1分) 、20%以下(0分) : | ||
机构人员配置 | 2 | 承保机构是否配置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和人员。 | 承保机构设置了专门的农业保险科室或管理分支(1分) 、有至少1名专项人员(1分 )。 | ||||||
档案管理 | 2 | 承保档案管理是否完整、合规、真实。 | 承保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 I村,FL相关材料齐全、合规、真实(2分) 、项目相关资料部分齐全(1分) 、未按相关要求建立档案(0分) , | ||||||
业务 规范 | 12 | 规范展业承保 | 3 | 承保机构是否执行“见费出单”制度, 是否做到先收费、后出单。 | 执行“见费出单”制度()分) 、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中投保的、有项目齐全的承保清单(2分) , | ||||
投保公示 | 3 | 应保情况与理赔结果公示。 | 承保公示(2分)、理赔公示(1分)。 | ||||||
规范查勘理解 | 4 | 承保机构是否按照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和保险条款开展定损、查勘理解: | 保险结案周期天数同比持平或降低(1分),赔偿协议达成1011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2分)、严格按照保险条款规定定损现赔(1分): | ||||||
日常监督与整改落实 | 2 | 各级财政部门是否按要求对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日常监督。承保机构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 能够按要求开展日常监督(1分);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1分): | ||||||
工作 绩效 | 35 | 项目 产出 | 14 | 细胞兑现率 | 5 | 承保机构是否及时足额测解,理赔结案率=已结案件数量/已报案件数量*0.5+已结案件金额/已报案件金额*0.5- | 承保机构在规定时点理赔结案率100%(5分)、90%(含)至100%(4分)80%(含 )至90%(3分) 、70%(含) 至80%{2分) 、60% (含 ) 至70% {1分)、60%以下(0分)., | ||
杠杆效应 | 4 | 以保险保障金额和各级财政投入相比,说明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地。 | 与其他财政补贴方式相比,运用保费补贴方式支持“一农”,资金放大效应十分明显(4分) 、比较明显(2分) 、不够明显(0分)= | ||||||
保险保障水平 | 5 | 农业保险总保额增幅超过第一产业增加值增幅的程度, | 超过10%(5分) 、8%(含)至10%(4分)、6%(含)至8%(3分)、4% (含) 至6%(2分) 、2%(含) 至4%(2分) 、2先以下(1)分) | ||||||
项目 效益 | 13 | 农户受益度 | 5 | 试点地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使农户受益的密度。 | 出险后, 农户获得的贷款总金额为受灾农户自缴保费金额的8倍(含)以上(5分)、6倍(含)至8倍(4分)、4倍(含)至5倍(3分)、2倍(含)至4倍(2分)、]倍(含)至2倍(1分) ,赔款总金额低于农户自缴保费金额(0分). | ||||
减少灾害损失 | 5 | 抽取一定数量不同受灾程度农户为样本、以样本农户保险赔款与成本损失之比, 反映受灾农户成本损失补偿情况。损失补偿率=农户保险赔款金额/生产成本损失*1(X)%。 | 受灾农户生产成本损失补偿率90%(含)以上(5分)、80%(含) 至90%(4分)、70%(含)至80%(3分) 、60%(含) 至70%(2分) 、50%(含)至60%(1分)、50%以下(0分): | ||||||
促进生产集约化 | 3 | 户均投保面积变化情况。 | 户均投保面积问比提高3%及以上(3分)、2%及以上(2分) 、1%及以上(1分)、1%以下(0分): | ||||||
农户 满意度 | 8 | 政策知晓率 | 4 | 随机抽取不少于600户农户,调查其对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知晓亭=知晓人数/调查总人数*100%= | 知晓率90%(含)以上(4分)、70%(含) 至90%(3分) 、50%(含)至70%(2分)、20%( 含) 至50%(1分) 、20%以下(0分): | ||||
满意率 | 4 | 随机抽取不少于600户农户(其中投保未出险农户、投保出险农户各:50%),调查其对农业保险服务是否满意。满意率=满意人数/调查总人数*100%。 | 满意率90%(含)以上(4分)、70%(含)至90%(3分) 、50%(含)至70%(2分)、20%( 含 ) 至50%(1分) 、20%以下(0分) : |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
减分项 | 10 | 反映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有效性以及相关工作合法合规情况。 | 考核材料、数据中存在虚假信息的,或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扣1 - 10分。 | ||||||
综合得分 |
注:某省承保机构****点击查看公司分别得分按照保费加权计算。
附5: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自评表(参考)
(202X年度)
项目名称 |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 ||||
填报单位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 | ||||
省级主管部门 | |||||
资金情况 (万元) | 下达资金情况 | ||||
其中: 中央财政资金 | |||||
池方资金 | |||||
总体目标 | 年度目标 | ||||
目标1: 引导和支持农户参加农业保险; 目标2:中央和省级财政主要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环节; 目标3: 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而和风险保障水平、逐步建立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标4: 稳定农业生产, 保障农民收入,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月标值 | 实际完成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三大粮食作物投保面积覆盖面 | 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 ||
育肥猪保险覆盖率 | 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 ||||
…… | 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 ||||
质量指标 | 绝对免赔额 | 0 | |||
风险保障水平 | 高于去年 | ||||
…… | 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指标 | 风险保障总额 | 高于去年 | ||
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 | ≤20% | ||||
…… | 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 ||||
社会效益指标 | 承保机构县级分支机构覆盖率 | 100% | |||
…… | 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 指标 | 承保理赔公示率 | 100% | ||
参保农户满意度 | ≥80% | ||||
…… | 结合各地实际确定 |
注:表格作为参考,具体指标和表格样式按照统一要求作必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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