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专用设备采购(GXZC2025-G1-001675-DSGS)项目质疑函的回复

广西德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专用设备采购(GXZC2025-G1-001675-DSGS)项目质疑函的回复

发布于 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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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韦军

委托代理人:冼礼坚

****点击查看于2025年7月30****点击查看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专用设备采购(****点击查看)项目的质疑函。****点击查看公司所提出关于中标公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同时将此函转发至采购人,经与采购人商定,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分标1中标公司:卡迪诺****点击查看公司,中标产品《搅拌器》,品牌:大龙,型号:OS40-S,不能满足招标参数要求。

质疑事项1答复:经我司与采购人共同核实被质疑人的投标文件的参数及佐证材料,该项产品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已经响应本次招标的采购需求。且被质疑人书面回函称,其公司用于投标的产品“搅拌器”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参数要求,官网彩页为早期产品版本,未及时更新。

质疑人针对“搅拌器”产品提出质疑,其事实依据为大龙兴创实验仪器****点击查看公司官方网站产品参数链接及截图彩页。****点击查看公司提交了“搅拌器”产品生产厂商大龙兴创实验仪器****点击查看公司加盖公章的技术确认函,该函件表明,被质疑人在本项目中所投标的“搅拌器”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评标委员会对被质疑人此项评分无误。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分标1中标公司:卡迪诺****点击查看公司,中标产品《氧化燃烧炉(有机氚碳制样装置)》,品牌:卡迪诺,型号:NC-Pyrolyser4Trio,其所投产品实际参数与招标要求不符。

质疑事项2答复:经我司与采购人共同核实被质疑人的投标文件的参数及佐证材料,该项产品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已经响应本次招标的采购需求。且被质疑人书面回函称,其公司用于投标的产品“《氧化燃烧炉(有机氚碳制样装置)》”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参数要求,官网彩页为早期产品版本,未及时更新。

质疑人针对“《氧化燃烧炉(有机氚碳制样装置)》”产品提出质疑,其事实依据为卡迪诺****点击查看公司官方网站产品参数链接及截图彩页。****点击查看公司提交了“《氧化燃烧炉(有机氚碳制样装置)》”产品生产厂商卡迪诺****点击查看公司加盖公章的技术确认函,该函件表明,被质疑人在本项目中所投标的“《氧化燃烧炉(有机氚碳制样装置)》”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评标委员会对被质疑人此项评分无误。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分标1中标公司:卡迪诺****点击查看公司,中标产品《冻干机》,品牌:****点击查看华兴,型号:LGJ-10F,中标产品参数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

质疑事项3答复:经我司与采购人共同核实被质疑人的投标文件的参数及佐证材料,该项产品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已经响应本次招标的采购需求。且被质疑人书面回函称,其公司用于投标的产品“冻干机”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参数要求,官网彩页为早期产品版本,未及时更新。

质疑人针对“冻干机”产品提出质疑,其事实依据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官方网站产品参数链接及截图彩页。****点击查看公司提交了“冻干机”产品生产厂商****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公司加盖公章的技术确认函,该函件表明,被质疑人在本项目中所投标的“冻干机”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评标委员会对被质疑人此项评分无误。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分标1中标公司:卡迪诺****点击查看公司,中标产品《空气氚采样器》,品牌:卡迪诺,型号:NC-H3S-WIN,中标产品参数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

质疑事项4答复:经我司与采购人共同核实被质疑人的投标文件的参数及佐证材料,该项产品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已经响应本次招标的采购需求。且被质疑人书面回函称,其公司用于投标的产品“空气氚采样器”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参数要求,官网彩页为早期产品版本,未及时更新。

质疑人针对“空气氚采样器”产品提出质疑,其事实依据为卡迪诺****点击查看公司官方网站产品参数链接及截图彩页。****点击查看公司提交了“空气氚采样器”产品生产厂商卡迪诺****点击查看公司加盖公章的技术确认函,该函件表明,被质疑人在本项目中所投标的“空气氚采样器”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评标委员会对被质疑人此项评分无误。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分标1中标公司:卡迪诺****点击查看公司,中标产品《空气碳采样器》,品牌:卡迪诺,型号:NC-C14,中标产品参数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

质疑事项5答复:经我司与采购人共同核实被质疑人的投标文件的参数及佐证材料,该项产品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已经响应本次招标的采购需求。且被质疑人书面回函称,其公司用于投标的产品“空气碳采样器”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所规定的参数要求,官网彩页为早期产品版本,未及时更新。

质疑人针对“空气碳采样器”产品提出质疑,其事实依据为卡迪诺****点击查看公司官方网站产品参数链接及截图彩页。****点击查看公司提交了“空气碳采样器”产品生产厂商卡迪诺****点击查看公司加盖公章的技术确认函,该函件表明,被质疑人在本项目中所投标的“空气碳采样器”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评标委员会对被质疑人此项评分无误。因此,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请求第三方参与产品验收。”,由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

****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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