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智慧停车场(二期)充电设备采购项目

舒城县智慧停车场(二期)充电设备采购项目

发布于 2025-06-19

招标详情

舒城县交投智慧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联系人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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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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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统一交易标识码 A02-12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449XQ-****点击查看0610-000287-7
信息发布时间 2025-06-19 17:02:03
第2次更正公告

关于“****点击查看停车场(二期)充电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异议回复的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相关潜在投标人的异议已收悉,现做出回复,内容如下:

异议事项一: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及投资规模:一体式交流单枪充电桩、一体式交流双枪充电桩、一体式 直流单枪充电桩、一体式直流双枪充电桩、 V2G直流群充放主机、分体式直流群充主机、单枪充电终端、双枪充电终端、液冷超充充电终端(单枪)等设备采购与安装,总投资:****点击查看2372.79元。

疑问:本项目包含设备采购与安装,请问安装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回复一:本项目安装仅包含设备的运输吊装到指定位置、调试、上线等,设备的接线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异议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0年6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纯充电设备供货业绩或供货安装业绩(业绩中充电设备的金额需满足业绩金额要求)”。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6月1日以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纯充电设备供货业绩或供货安装业绩(业绩中充电设备的金额需满足业绩金额要求);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6分。

注:提供合同原件和验收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疑问:投标人资格业绩,是否可以算评标办法里投标人业绩

回复二:投标人资格业绩与第三章评标办法里投标人业绩要求完全一致,提供的投标人资格业绩可以同时作为评标办法里投标人业绩。

异议事项三: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2 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0年6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纯充电设备供货业绩或供货安装业绩(业绩中充电设备的金额需满足业绩金额要求)。”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6月1日以来,具有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纯充电设备供货业绩或供货安装业绩(业绩中充电设备的金额需满足业绩金额要求);每提供一个得3分,满分6分。

注:提供合同原件和验收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疑问:本项目业绩要求设备供货业绩及供货安装业绩,需提供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请明确验收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

回复三:验收证明材料可以提供合同甲方(建设单位)盖章的已验收通过的相关证明资料,格式不限。

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涉及以上内容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因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更正信息所带来的一切责任。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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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19日

第1次更正公告

关于“****点击查看停车场(二期)充电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疑问回复及内容变更的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一、相关潜在投标人的提问已收悉,现做出回复,内容如下:

疑问一:在招标文件中,我们注意到业绩要求的设定值单个合同纯设备2000万较为苛刻,超出了一般行业标准。我们想了解您是否有特殊要求或其他考量,并希望您能够解释这一设定值是否必要以及合理性。

回复一:

(1)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次业绩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遵循合法、合规性、公平竞争性等基本原则。

(2)本项目设置的业绩金额不超过最高限价的50%,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疑问二:我司经过仔细分析对比认为技术规范书中多项参数和要求存在倾向性厂家,请给予解释和说明。

▲5)所投充电模块具有功率管理软件具备完善的设备功率管理能力,可实现对故障管理、主辅识别等功能,提供所投产品的检验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进行佐证。

▲6)所投充电模块具有功率变换控制软件可实现告警及保护、稳压限流、通信功能等功能,提供所投产品的检验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进行佐证

▲15)充电设备能够支持场站级负荷约束,多单桩间共享有限变压器容量时,可以互相调节每台单桩的输出,最大化、智能利用变压器和每台充电桩的功率输出,防止变压器超负荷、利用率低,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5)投标人的充电系统具备安全防护及监控能力,可出具车辆安全报告。

▲6)平台可以远程采集并传送运行各种电气量和负荷潮流、远程采集并传送各种保护和开关量信息、远程控制开关控制设备、远程调节充电机输出功率、远程动态实时监控信息,提供第三方专业权威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进行佐证。

回复二:

(1)原技术规范书中要求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资料修改为不作要求。

(2)本项目所有设备技术参数及要求均经过专家标前评审,无限制性和排他性。

疑问三:其中对于120kW/160kW/240kW/320kW 一体式充电设备、60kW 一体式充电机、40kW 一体式充电机某些参数要求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a 、直流电压调节范围50-1000V, 正常标准是200-1000V;

b 、电流设定误差≤±0.2A(输出电流<30A),正常标准是≤±0.2A;≤±0.5% (输出电流≥ 30A), 正常标准是≤±0.5%

c、稳流精度≤±0.5%,正常标准是≤±0.6%

d、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4级,正常标准是3级

回复三:

(1)直流电压调节范围以供货清单中技术参数为准。

(2)本项目所有设备技术参数及要求均经过专家标前评审,无限制性和排他性。

疑问四:招标文件“第一章 2.7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按订货批次从下单时间起 2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是否可调整为:“合同签订后,按订货批次从下单时间起 9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

回复四: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疑问五: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 3.2.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份并经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该批次货物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是否可以调整为“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份并经审核无误后,向卖方支付该批次货物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

回复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疑问六: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3.2.2 进度款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交付合同材料并提供相关服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应向卖方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至该批次货物合同价款的 98%”是否可以增加关于“发货前支付至该批次货物合同价款的60%”的描述内容

回复六: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疑问七: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3.2.2 付款方式卖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通过本项目调试检测、验收合格、正式供电运行,付款至已完项目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80%;结算完成后付至最终确**款的98%,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争议后返还。”是否可以调整为“卖方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通过本项目调试检测、验收合格、正式供电运行,付款至已完项目合同价(不含暂列金)的90%;结算完成后付至最终确**款的98%,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争议后返还。”

回复七: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疑问八:招标文件要求保函有固定格式,网上电子平台直接申请的话格式与招标文件格式不一致,这个要怎么解决

回复八:招标文件只规定了纸质保函格式,电子保函以系统提供为准。

二、延期通知

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一并延期至2025年7月3日上午9时00分。

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涉及以上内容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因投标人不及时关注网站更正信息所带来的一切责任。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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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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