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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点击查看
地址: **市**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邮编: 100089
联系人: 黄天亮
联系电话: 158****点击查看8423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黄天亮
地址: ****点击查看市**三路珠宝路17号中移建设
邮编: 543002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点击查看机房及附属设备、大楼智能化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点击查看
采购人名称: ****点击查看
质疑事项: √成交结果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2025年04月08日
****点击查看:
我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收到****点击查看公司代理的“****点击查看机房及附属设备、大楼智能化设备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点击查看 )”项目质疑函1份。****点击查看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协商,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不符合参加投标供应商的资格。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1:****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符合《****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其他组织的定义,因此在中国****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云平****点击查看政府财政部门的资格审核,属于正式入驻的供应商;
本****点击查看公司及分支机构参与此次磋商加以限制或其它特殊要求,且****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在递交响应文件时****点击查看公司对参与投标活动的授权书,完全符合相关要求;(附财****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的答复)
按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因此,****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完全合理合法;故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和**壮族自治区****点击查看公司属于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2:根据2016****点击查看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点击查看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其中第二条对关联企业的认定进一步细化为七项标准和《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的规定。
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同单位,或者存****点击查看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才被禁止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做出投标限制。除了《****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外,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是可以参与同一项目投标的。
****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和**壮族自治区****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通服)不存在直接控股的情况:**通服由中国****点击查看公司100%控股,****点击查看公司为中国****点击查看公司最大股东,持股48.99%,****点击查看公司不是**通服股东,不存在股权关系,更不存在直接控股的情况。
中国****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和****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总公司)最大****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点击查看公司负责人(即法人)非同一人,在投标当中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
综上,****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与**壮族自治区****点击查看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点击查看政府****点击查看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点击查看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点击查看**公司
2025年 4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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