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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点击查看 | 资质要求 | - |
招标/采购内容 | | 成交金额 | 暂未确定 |
招标单位 | 一键监控企业,实时掌握企业的招中标动态 分析企业的招中标情况、**方、中标业绩、工商信息,信用风险、评估企业的综合实力 系统自动为您分析企业招中标情况、**方、中标业绩、工商信息、信用风险等数据,以PDF格式将分析结果发送给您 | 招标联系人/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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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中学录播教室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1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点击查看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区大王店镇北孙各庄村
被投诉人1:
地址:**地区**市育才路6号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
地址:****点击查看地区阿克****点击查看社区**北路25****点击查看广场4号写字楼1901-6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点击查看地区**市****点击查看社区晶水路20号金桥**城小区1号楼2单元1501室
五、基本情况
****点击查看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点击查看对“****点击查看中学录播教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采购单位:****点击查看中学)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起投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中标单位****点击查看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投诉请求:1.通知采购人暂停项目履约;2.认定中标结果无效;3.对中标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点击查看公司所提供的“电视机”为节能产品,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无投诉书所说的虚假材料中标。****点击查看公司所提供的“观摩椅”,制造商为“**学****点击查看公司”,该公司是更名为“****点击查看**公司”,并未注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皆为真实。
经审查查明:
1.被投诉人提供的**开****点击查看公司教学显示终端认证证书,经核实其功能覆盖本次采购的互动电视需求,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对产品性能的要求,故该部分材料虽存在表述不严谨,但未构成提供虚假材料情形。
2.2025年7月11日,对被投诉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被投诉人确认,声明函中关于**学****点击查看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来源于2019年至2020****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数据。因2020年后未与该制造商开展新**,未及时核查其经营状态变化,故未发现其已决议解散。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函、询问笔录、信用中国查询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被投诉人使用**学****点击查看公司2020年前的财务数据作为声明依据,系因该单位未与制造商对接核实其最新经营状态,导致声明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属于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构成提供不实材料。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如下:
取消 成交资格,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另行下达。
七、其他补充事宜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财政局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