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财政局关于阿克苏地区第二中学录播教室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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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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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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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点击查看中学录播教室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06-1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点击查看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区大王店镇北孙各庄村

被投诉人1:****点击查看

地址:**地区**市育才路6号

被投诉人2:****点击查看

地址:****点击查看地区阿克****点击查看社区**北路25****点击查看广场4号写字楼1901-6室

相关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点击查看地区**市****点击查看社区晶水路20号金桥**城小区1号楼2单元1501室

五、基本情况

****点击查看商贸有限公司因不服****点击查看对“****点击查看中学录播教室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采购单位:****点击查看中学)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我局提起投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人主张中标单位****点击查看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
投诉请求:1.通知采购人暂停项目履约;2.认定中标结果无效;3.对中标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点击查看公司所提供的“电视机”为节能产品,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无投诉书所说的虚假材料中标。****点击查看公司所提供的“观摩椅”,制造商为“**学****点击查看公司”,该公司是更名为“****点击查看**公司”,并未注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皆为真实。
经审查查明:
1.被投诉人提供的**开****点击查看公司教学显示终端认证证书,经核实其功能覆盖本次采购的互动电视需求,能够满足采购文件对产品性能的要求,故该部分材料虽存在表述不严谨,但未构成提供虚假材料情形。
2.2025年7月11日,对被投诉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被投诉人确认,声明函中关于**学****点击查看公司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数据来源于2019年至2020****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数据。因2020年后未与该制造商开展新**,未及时核查其经营状态变化,故未发现其已决议解散。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被投诉人答复函、询问笔录、信用中国查询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被投诉人使用**学****点击查看公司2020年前的财务数据作为声明依据,系因该单位未与制造商对接核实其最新经营状态,导致声明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该行为属于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构成提供不实材料。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点击查看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结果如下:
取消****点击查看成交资格,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另行下达。

七、其他补充事宜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财政局

2025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