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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类型: | 资产属性:企业国有资产 |
挂牌价:1500.0万元 | 保证金:450.0万元 |
报名开始时间:2025年09月28日 09时00分00秒 | 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9时00分00秒 |
标的名称:**宸宇富****点击查看公司750万股股权转让 |
**宸宇富****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宸宇富基”)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29070.998万元。****点击查看大学顶尖教授团队领衔创建,是集锂电/钠电/固态电池负极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新能源材料领军企业;主导产品特种石墨、人造石墨、核石墨、硅基和钠电硬碳负极材料技术水平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主要客户有**时代、瑞浦兰钧等头部电池企业。
技术背景:公司构建了以“联合高校+****点击查看中心”为核心的双轨研发体系,****点击查看大学****点击查看研究院,拥有专业研发团队超100人,其中教授3人,博士5人,大学本科以上45人,中级以上职称22人。公司累计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01项,在申报发明专利66项,并承担多项国家级、省级项目,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点击查看中心”等认证,两次斩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交易编号:****点击查看 | |
正式披露开始时间:2025年09月28日 09时00分00秒 | 正式披露结束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9时00分00秒 |
竞价开始时间:2025年11月05日 11时00分00秒 | |
报名开始时间:2025年09月28日 09时00分00秒 | |
报名结束时间:2025年10月31日 09时00分00秒 | |
资格审查截止时间:2025年10月31日 12时00分00秒 | |
资格审查方式:保证金+资格前审 | |
起始价:1500.0万元 | |
交易方式: | |
增价幅度:1.0万元 | |
出让限制方式:无限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 |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由成交人承担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以网上公开出售1宗国有资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公开出售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
序号 | 标的名称 | 标的所在地 | 起始价 | 竞买保证金 | 增价幅度 |
1 | **宸宇富****点击查看公司750万股 | 西洞庭管理区 | 1500万元 | 450万元 | 1万元 |
二、竞价方式的选择:网络竞价
三、本次国有资产公开出售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省(**市)国有资产**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
,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凡办理好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符合本公告要求足额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方可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售交易活动。四、本次网上公开出售具体要求及竞得人确定方式详见各标的公开出售文件。有意竞价者可登录**省(**市)国有资产**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查询。竞价人可于2025年09月28日09时00分00秒至2025年10月31日09时00分00秒,在网上浏览或下载本次网上公开出售标的相关文件,并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价。
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公告时间自动向后**5个工作日。
五、本次网上公开出售活动网上报名时间为2025年09月28日09时00分00秒起(以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下同)至2025年10月31日09时00分00秒止。
六、竞价人应及时登录**省(**市)国有资产**交易平台的国有资产交易系统,在系统上向出售人提交竞价申请,并交纳竞价保证金(保证金交纳账号由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竞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05日10时00分00秒。
七、本次网上公开出售活动竞价开始时间为2025年11月05日11时00分00秒(自由竞价时间为0分钟,限时竞价时间为4分钟)。
八、如果在参加本次网上公开出售活动的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联系各相关单位,联系电话如下:
网上转让业务咨询电话:****点击查看 181****点击查看0011
交易系统使用服务咨询电话:****点击查看交易中心 0736-****点击查看383
****点击查看
2025年09月28日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能承担民事责任;
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行业经验:竞买人(如为自然人,需本人;如为合伙企业,需其普通合伙人(GP);如为公司,需其实际控制人)必须为锂电池材料制造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且在该行业拥有超过5年的持续从业经验;
产业协同:竞买人(如为自然人,需本人;如为合伙企业,需其普通合伙人(GP);如为公司,需其实际控制人)应在**市已有锂电新材料相关产业项目的投资,并能够与当地产业形成有效协同;
资金实力:竞买人(如为自然人,需本人;如为合伙企业,指其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合计)的总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证券、备案的基金份额等)需超过人民币3.5亿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