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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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点击查看机关对 ****点击查看教育局、****点击查看**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点击查看教育局、****点击查看**公司
2、地址:太****点击查看路与曙光路交叉口**家园 B11栋3楼、**省**市**区**街道致富路1028号
二、 基本情况
本机****点击查看政府采购工作中,****点击查看学校监控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以下简称本项目)在合同文本中指出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违反了《****点击查看财政厅关于进****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15条.规范收取履约保证金。
三、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第九条、《****点击查看财政厅关于进****点击查看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第15条、****点击查看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提示》。
四、 处理结果
现对你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我局。
五、 处理日期:2024-09-30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点击查看
2、联系人:王先生
3、联系电话:0558-****点击查看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