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贵阳贵安养老服务机构食堂“互联网+AI明厨亮灶”监控服务质疑公示

关于购买贵阳贵安养老服务机构食堂“互联网+AI明厨亮灶”监控服务质疑公示

发布于 202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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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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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安防类项目招标9次,合作供应商5个,潜在供应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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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贵安养老服务机构食堂“互联网+AI明厨亮灶”监控服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点击查看项目名称:关于购买**贵安养老服务机构食堂“互联网+AI明厨亮灶”监控服务
品目编号:****点击查看001品目名称:关于购买**贵安养老服务机构食堂“互联网+AI明厨亮灶”监控服务
采购代理:****点击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区都拉营街道俊杰路269****点击查看中心建设****点击查看中心栋(4)1单元22层11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就餐区摄像头配置与算法要求表述不一致,存在实施理解歧义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基础设施服务 1、软件系统服务采购清单中约定,每个养老机构食堂就餐区安装2 个普通摄像头,但同一行算法要求列同时列明对应的 AI 算法识别要求。 文件未书面明确: 就餐区配置的该 2 个标注为 “普通摄像头” 的设备,是否需要满足算法要求列载明的 AI 算法识别能力;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配置要求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使用模糊、歧义性表述,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具有同等的投标响应基础。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未明确前端AI摄像头与 AI 算法的匹配要求,建设实施要求模糊,技术参数理解存在重大歧义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基础设施服务—1、软件系统服务中,针对养老机构食堂摄像头建设提出配置要求,但未明确: 1、采购清单安装数量列对应的每一路标注为“AI 摄像头”的摄像头,是否都需要具备算法要求列内全部 AI 算法能力; 2、**针对 “从业人员不规范行为(抽烟、吐痰、玩手机、未穿戴工衣工帽和口罩等)” 这一类场景:是仅需实现其中任意一个子算法(如抽烟识别)即满足该场景要求,还是抽烟、吐痰、玩手机、未穿戴工衣工帽和口罩全部子算法均要实现; 3、是否要求多个 AI 算法对同一路AI摄像头同时实时并发分析,还是可按需选择启用部分算法。 因上述技术实施边界未书面明确,各潜在供应商对项目建设范围、设备算力、平台成本测算会出现巨大差异,会造成投标报价、投标方案标准不统一,影响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应当清楚明确,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表述,保证各供应商拥有同等响应基础。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对 AI 算法能力计数口径定义模糊,评分标准条款语义不清,评审标准不明确,存在评审自由裁量风险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基础设施服务 1、软件系统服务约定:监控平台由服务商提供,所有监控需接入平台且具备下表一项或多项 AI 智能算法识别能力。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二节评分标准 评分表 客观分 AI 能力项要求:供应商需承诺提供 4 项 AI 能力,且这 4 项能力须涵盖可选择范围 (不少于 20 项 AI 能力) 内的相关内容;同时供应商需承诺在 1 个自然日内完成 AI 能力的开通。 文件未对 “1 项 AI 能力” 的统计计数规则作出明确定义: 如场景 “从业人员不规范行为(抽烟、吐痰、玩手机、未穿戴工衣工帽和口罩等)”,该条目下包含抽烟、吐痰、玩手机、未穿戴工衣工帽和口罩多个识别子行为。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内容,技术要求、评审因素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使用模糊、歧义性表述。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
请求:质疑事项 1:招标文件对 AI 算法能力计数口径定义模糊,评分标准条款语义不清,评审标准不明确,存在评审自由裁量风险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基础设施服务 1、软件系统服务约定:监控平台由服务商提供,所有监控需接入平台且具备下表一项或多项 AI 智能算法识别能力。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二节评分标准 评分表 客观分 AI 能力项要求:供应商需承诺提供 4 项 AI 能力,且这 4 项能力须涵盖可选择范围 (不少于 20 项 AI 能力) 内的相关内容;同时供应商需承诺在 1 个自然日内完成 AI 能力的开通。 文件未对 “1 项 AI 能力” 的统计计数规则作出明确定义: 如场景 “从业人员不规范行为(抽烟、吐痰、玩手机、未穿戴工衣工帽和口罩等)”,该条目下包含抽烟、吐痰、玩手机、未穿戴工衣工帽和口罩多个识别子行为。 疑问: ①该大类场景整体算作1 项 AI 能力,还是抽烟、吐痰、玩手机、未穿戴工衣工帽和口罩分别各计为 1 项 AI 能力; ②条款中 “等” 字表述边界不清:是该大类场景下仅需实现其中任意 1 个子算法(例如仅抽烟识别)即视为本项 AI 能力满足,还是该大类下罗列的抽烟、吐痰、玩手机、未穿戴工衣工帽和口罩全部子算法均必须实现才算该项 AI 能力达标。 上述计数规则无书面明确说明,不同潜在供应商会产生完全不同理解,评标专家评审时易产生自由裁量,不利于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内容,技术要求、评审因素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使用模糊、歧义性表述。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 质疑事项 2:招标文件未明确前端AI摄像头与 AI 算法的匹配要求,建设实施要求模糊,技术参数理解存在重大歧义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基础设施服务—1、软件系统服务中,针对养老机构食堂摄像头建设提出配置要求,但未明确: 1、采购清单安装数量列对应的每一路标注为“AI 摄像头”的摄像头,是否都需要具备算法要求列内全部 AI 算法能力; 2、**针对 “从业人员不规范行为(抽烟、吐痰、玩手机、未穿戴工衣工帽和口罩等)” 这一类场景:是仅需实现其中任意一个子算法(如抽烟识别)即满足该场景要求,还是抽烟、吐痰、玩手机、未穿戴工衣工帽和口罩全部子算法均要实现; 3、是否要求多个 AI 算法对同一路AI摄像头同时实时并发分析,还是可按需选择启用部分算法。 因上述技术实施边界未书面明确,各潜在供应商对项目建设范围、设备算力、平台成本测算会出现巨大差异,会造成投标报价、投标方案标准不统一,影响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应当清楚明确,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表述,保证各供应商拥有同等响应基础。 质疑事项 3: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就餐区摄像头配置与算法要求表述不一致,存在实施理解歧义 事实依据: 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 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基础设施服务 1、软件系统服务采购清单中约定,每个养老机构食堂就餐区安装2 个普通摄像头,但同一行算法要求列同时列明对应的 AI 算法识别要求。 文件未书面明确: 就餐区配置的该 2 个标注为 “普通摄像头” 的设备,是否需要满足算法要求列载明的 AI 算法识别能力;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配置要求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使用模糊、歧义性表述,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具有同等的投标响应基础。 四、质疑请求 请求 1:请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上述 2 项质疑事项予以核查; 请求 2:请就以下问题以更正公告 / 答疑澄清公告形式向所有潜在供应商书面明确: 1)明确招标文件中 “1 项 AI 能力” 的计数定义;明确大类行为场景下(从业人员不规范行为),是整体计 1 项 AI 能力,还是每个子行为分别计 1 项 AI 能力;明确 “等” 字涵盖范围,是大类场景下任意子算法满足即视为该项达标,还是罗列全部子算法均需实现。 2)明确采购清单内AI摄像头与 AI 算法对应关系:每路摄像头是否需要具备全部算法;从业人员不规范行为大类场景下,需要实现哪些子识别算法;是否要求多路 AI 算法在同一摄像头视频流上同时实时分析。 3)明确食堂就餐区配置的 2 个 “普通摄像头” 与算法要求列的对应关系:明确该批摄像头是否需要满足所列 AI 算法; 请求 3:将澄清更正文件在采购发布平台公开,保障所有潜在供应商平等获取信息。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采购清单就餐区摄像头配置与算法要求表述不一致,存在实施理解歧义 质疑事项回复一: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基础设施服务,1、软件系统服务,就餐区所列2个普通摄像头,作为前端视频采集功能,并未对摄像头要求AI算法功能,采购文件仅对监控平台作算法要求,无表述不一致。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未明确前端AI摄像头与 AI 算法的匹配要求,建设实施要求模糊,技术参数理解存在重大歧义 质疑事项回复二: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 基础设施服务,1、软件系统服务中所列算法要求为监控平台要求。 1.在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已明确监控平台具体的算法要求,并未对摄像头要求AI算法功能。 2.依据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监控平台满足所列算法能力一项或多项皆符合要求。 3.在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已明确监控平台一项算法识别能力即可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按需选择启用部分算法即可。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对 AI 算法能力计数口径定义模糊,评分标准条款语义不清,评审标准不明确,存在评审自由裁量风险 质疑事项回复三: 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AI能力,仅作为加分项,且不存在计数口径定义模糊、评分标准条款语义不清。采购文件评审标准明确。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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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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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近五年安防类项目共招标过 9 次; 共合作安防供应商 5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贵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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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业务: 安防, 中标 4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贵州, 中标 4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4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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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公司较弱
核心业务: 安防, 中标 19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贵州, 中标 19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中国****公司较弱
核心业务: 安防, 中标 92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贵州, 中标 92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50 次, 中标金额 19876.15
贵州****公司较弱
核心业务: 安防, 中标 19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贵州, 中标 19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2 次, 中标金额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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